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 |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06年2月鲁政办发〔2006〕7号 |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制定检查计划 | 无 | 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 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 葛秀明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兰陵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开展检查 |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法规、标准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反馈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 葛秀明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兰陵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检查情况通报 | 检查方案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通报检查情况,将未 整改问题移交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葛秀明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兰陵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