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制定检查计划 | 无 | 根据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公用科 |
开展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相关法规、标准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反馈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公用科 |
检查情况通报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通报检查情况,将未整改问题移交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公用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