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1988年12月建设部令第1号 |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第十七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完善节约用水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十八条:“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第十九条:“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仍不安装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处罚款。”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03年7月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 第二十条:“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制定检查计划 | 无 | 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 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公用科 |
开展检查 | 城市节水相关法规、标准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反馈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员 | 公用科 |
检查情况通报 | 检查方案 | 按照检查方案确定 | 通报检查情况,将未整改问题移交当地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杨林 | 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科长 | 公用科 |